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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五部門發布《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提出,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
京津冀應出臺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辦法和鼓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通知》提出,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京津冀等地應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地方鼓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獎補主要根據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越多
獎補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以2016年獎補標準為例,京津冀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要求分別推廣新能源汽車獎補門檻(標準車推廣量)為30000輛,超出門檻后每增加2500輛,增加獎補資金750萬元,獎補資金最高封頂1.2億元。
《通知》要求,各地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獎補。各地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支持力度,鼓勵創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
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應注重市場公平開放。《通知》提出,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
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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