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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貨車被交警隊暫扣,并停放在指定停車場。117天后取車時,卻被停車場工作人員告知要繳納7020元停車費。根據規定,事故車被扣車主不用付停車費。那么,這部分錢該不該由韓先生出呢?
停車117天 每天按60元收費
韓先生是藍田縣人,今年3月18日,他所駕駛的重型貨車在武功縣內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當天,武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將其車暫扣,并停放到武功縣汽車維修中心停車場。隨后,交通事故進入調查審理階段。
7月12日,法院解除因財產保全對該貨車的扣押。隨后,韓先生去停車場取車,而停車場的工作人員告知其要繳納7020元停車費,“停一天車要收60元,117天要收7020元停車費,不交錢就不讓取車。”7月13日,韓先生不解地說,“《行政強制法》中明確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停車場為啥要問我收錢呢?”
13日下午,華商報記者陪同韓先生再次來到武功縣汽車維修中心。停車場工作人員稱,他們是按照一天60元的標準計費的,停放117天共7020元。對于《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工作人員稱,可以給韓先生免除從3月18日到4月5日共17天的費用,要交6000元就可以了。該工作人員說:“這17天是交警扣車調查事故,費用由交警隊出。但4月5日開始,車輛被法院保全,費用由車主自己承擔。”
費用到底該誰承擔
停車場工作人員的說法是否合乎相關規定?隨后,華商報記者來到武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解釋,該停車場的收費是不合理的,交警隊也曾多次向其說過不能收費。但嚴格來說該停車場不是交警隊的執法停車場,只是交警隊指定的事故車輛停放地,所以該停車場不在交警隊的管轄之下,與交警隊之間屬于業務合作關系。對于該停車場收費的事情,交警隊也沒有辦法強行制止。
交警隊扣車期間,停車場是不該收費的,費用應由交警隊承擔。法院保全行為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交警隊的執法停車場理應由政府出資建設,交警隊進行管理。但交警隊沒有執法停車場,只能和商業停車場合作停放事故車輛。所以該停車場收費雖然不合理,但也沒有錯,不過收費標準可商量。
7月13日晚7時許,韓先生與停車場工作人員協商后,最終在繳納了3500元停車費后取回了自己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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