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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公安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環境保護局、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推進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加快提升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水平,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大氣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機動車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嚴格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全面推行機動車環保信息公開;嚴格規范新生產機動車和在用車排放檢驗,加快推進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聯網;嚴格監管執法,加強對高排放車輛的環保達標監管,促進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加快推進機動車環境管理的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銜接機動車排放檢驗和安全技術檢驗制度
(一)嚴格執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制度。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大氣法》建立并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制度,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并將排放檢驗數據和電子檢驗報告上傳環保部門,出具由環保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對未經定期排放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交管部門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二)優化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技術檢驗流程。環境保護、認證認可監管部門要加強協作,促進機動車檢驗機構空間布局優化、合理有序發展。鼓勵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在同一地點,整合優化檢驗流程、共享檢驗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驗費用,在業務大廳明顯位置公示收費依據和標準,并在收費憑證上分別注明安全技術檢驗和排放檢驗收費金額。純電動汽車免于尾氣排放檢驗。
(三)加強排放檢驗信息聯網核查。機動車排放檢驗周期應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檢驗上線檢測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驗。環保部門要加快推進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公安交管部門信息聯網,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核查機制。
(四)推行機動車排放異地檢驗。地市范圍內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主選擇檢驗機構檢驗,不得以城區、郊區、縣市劃分檢驗區域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在全省(區、市)范圍內異地檢驗,無需辦理委托手續。試行機動車跨省(區、市)異地檢驗,在已實現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聯網的省份,允許機動車所有人在車輛所在地進行檢驗(黃標車除外)。
(五)大力推行便民檢驗服務。鼓勵檢驗機構通過微信或短信平臺、電話、網絡等方式,開展預約檢驗業務,開設專門的預約檢驗通道、窗口,做到隨到隨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要完善服務指示標志、辦事流程指南、大廳服務設施,設置引導指示標志,公示業務流程,增加免費導辦人員,維護良好檢測秩序,杜絕非法中介擾民行為。各地環保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絡平臺向社會公布本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名稱、地址、咨詢電話等相關信息,方便群眾就近驗車。
三、加強在用機動車環保監督管理
(六)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各地環保部門要提請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出臺鼓勵、引導黃標車和老舊車提前報廢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對國家鼓勵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黃標車和老舊車污染排放的監督管理力度,確保完成國家確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務,實現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黃標車。研究制定便民服務措施,采取提前告知、簡化流程、開辟綠色通道等措施,方便車主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
(七)強化在用機動車環保監督抽測工作。環保部門要在車輛集中停放地、維修地重點加強對貨運車、公交車、出租車、長途客運車、旅游車等車輛的監督抽測工作。公安交管部門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要支持配合環保部門采用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監督抽測。對監督抽測不合格的車輛,環保部門要通知車主予以改正并復檢,及時公開逾期不復檢車輛的車牌、車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八)嚴格落實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規定的,一律按要求報廢。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查處報廢車輛上路行駛違法行為。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四、強化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九)強化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不再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進行核準。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進行排放檢驗,與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聯網,并在2016年底前實現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實時傳送。
(十)推進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規范化聯網。省級環保部門應按照《大氣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再進行委托,對機構數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申請與環保部門聯網時,應向當地地級城市環保部門主動提交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設備依法檢定合格的相關材料,地級城市環保部門對符合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規范等要求的檢驗機構應予聯網,并公開已聯網的檢驗機構名單。
(十一)加強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可通過現場檢查排放檢驗過程、審查原始檢驗記錄或報告等資料、審核年度工作報告、組織檢驗能力比對實驗、檢測過程及數據聯網監控等方式加強檢驗機構監管,推進檢驗機構規范化運營。認證認可監管部門應加強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監督管理,重點加強技術能力有效維持以及管理體系有效性的監管,確保檢驗數據質量。環境保護和認證認可監管部門對排放檢驗機構實行“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查處結果)的監管方式,依法嚴肅查處違法的排放檢驗機構。
(十二)強化排放檢驗機構主體責任。排放檢驗機構應按照《大氣法》要求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定期進行設備維護保養,按照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責任倒查。排放檢驗機構應對受檢車輛的污染控制裝置進行查驗,重點加強營運車輛及重型柴油車環保配置查驗。對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檢驗機構,環保部門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氣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違反資質認定相關規定的,認證認可監管部門依據資質認定有關規定對排放檢驗機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省市環保部門應將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守法情況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十三)加強檢驗數據統計分析。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分析,核查檢驗數據異常情況,分析查找原因。對于排放檢驗中發現的排放超標數量大、比例偏高的車型,地級城市環保部門應逐級上報。省級環保部門應視具體情況啟動調查機制,確認該車型新生產車輛是否超標排放,依法進行處理,并報告環境保護部。
(十四)嚴格執行政府部門不準經辦檢驗機構等企業的規定。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全面推進排放檢驗機構社會化,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等規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不得開辦檢驗機構、參與檢驗機構經營。對已經開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經營的,要立即停辦、徹底脫鉤或者退出投資、依法清退轉讓股份。
五、加快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和隊伍建設
(十五)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加快推進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標準化,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環保部門,應按照《全國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中關于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硬件設備標準和綜合業務平臺建設標準要求,逐步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水平。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提高監管執法人員業務技能。
(十六)加快推進全國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快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建設工作進度,對在用車排放檢驗實施在線監控,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傳輸、及時分析處理。2016年底前,各排放檢驗機構應與環保部門實現數據聯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率先實現國家、省、市三級聯網。2017年底前,建成國家、省、市三級聯網的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與本文件規定不符的以本文件為準。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13〕38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國家認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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