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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廟南綜合檢查站位于河北省與北京市交界處,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路政大隊派駐執法人員,與公安、交管等6家單位在此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據通州公路分局路政大隊大隊長梁宇介紹,多年來,通州的治超采取固定、流動兩種方式,固定治超檢查站多采用聯合執法。
通州的兩種治超方式,是我國絕大多數地區超限超載治理模式的一個縮影。近日,我國延續多年的傳統治超模式迎來了新的轉變契機。從7月底以來,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相繼發布,《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修訂稿)也即將發布。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傳統治超模式已無法適應新的形勢要求。新標準、新法規將引領全國治超工作邁入新的時期,困擾科學治超、長效治超的一系列難題有望逐步解決。
溯源 經濟轉軌期雙超凸顯
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公路超限超載現象并不多見。上世紀90年代是一道分水嶺,我國的計劃經濟逐步向市場經濟轉軌,快速發展的經濟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密集的交通運輸加以保障。然而,貨運市場開放了,管理制度卻未同步跟進。當時,我國的綜合運輸發展緩慢,運輸結構不盡合理,一些地區大量的煤炭、礦石等高密度、低附加值物資主要依靠公路來運輸。在這種情況下,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問題日漸突出。
除此之外,超限超載的深層次原因,還在于利益驅動。有些車主為增加收入,希望多拉貨;部分汽車生產和改裝企業為擴大市場份額,會根據用戶需要違法生產或改裝車輛;有些貨源企業為促銷保銷,也很少履行對貨物裝載情況的監管職責。
目前,我國營運貨車有1500多萬輛,運力過剩,導致局部地區的部分運輸經營戶通過競相壓價來承攬貨源,再以超限超載來獲取利潤,造成了“超限超載—壓價競爭—再超限超載”的惡性循環。
超限超載,破壞的不僅是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還有公路、橋梁等基礎設施。
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信息所信息工程室主任馬永慶告訴記者,據測算,車輛超限超載30%,公路養護費用就要增加200%;車主和駕駛員超限超載每盈利1元,就會造成公路損壞損失300元。
按照國際公認的軸載換算方法,超限100%的貨車作用1次對公路路面的破壞,相當于標準軸載作用16次產生的破壞,嚴重影響了路面壽命。全國公路因此每年平均壓垮橋梁4.5座,因超限超載增加的公路基礎設施養護維修投入每年平均超過300億元。
嚴重超限超載,對運輸車輛自身的損害也是顯而易見的。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在專題報告《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程關鍵技術研究(車輛部分)》中,針對超限超載給車輛性能及駕駛員造成的影響進行了詳細闡述。
該院高工董金松告訴記者,超限超載會使車輛使用壽命、制動性能和動力性下降,降低車輛的綜合性能,威脅行車安全。超限超載還會導致車輛加速性能明顯降低,加上車體大,極易影響后車通行,造成交通阻塞,大大降低了公路的通行效率。
治理 從獨立作戰到聯動長效
據統計,目前我國公路貨運車輛占機動車總數的8%左右,但因貨車超限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約占交通事故總數的28%左右。2004年年初,全國80%以上的貨運車輛為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約50%的群死群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與違法超限超載有關。
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多年來,從國家層面到地方政府,我國的公路治超工作一直在探索中砥礪前行。
198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公路主管部門批準……超過橋梁限載標準的車輛、物件不得過橋。”據此,各地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開始了治理超限工作。
199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第五十條亦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從而,將治超工作從國家法律層面予以固化。
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00年,原交通部頒布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各地公路管理機構據此開展了車輛超限運輸治理工作。與此同時,公安交管部門也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和法規開展超載專項整治。
但由于相關部門各自單獨作戰,制度也不夠健全完善,所以2004年之前的治超工作整體成效并不理想,超限超載問題不斷出現反彈和蔓延。
記者了解到,全國統一的治超行動開始于2004年。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部署,2004年4月,原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國集中組織開展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成立全國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各省(區、市)也相應成了治超工作領導機構,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重點工作范圍。
2011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治超的法規和政策依據。據此,各地結合工作實踐,分別以地方性法規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一系列關于治超的地方性法規制度,為推進依法治超、長效治超奠定了法律基礎。
經過三年集中治理、三年構建長效機制,全國貨車嚴重超限超載的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山西省等為代表的治超管理新模式。
“十二五”期,全國治超工作轉入長效治理階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原則,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深入推進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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