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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職業卡車司機來說,我們常年行駛在公路上,難免有或重或輕的事故發生。特別是作為散戶卡車人來說,一旦不幸遇到這樣的麻煩事,實在是頭疼!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常識,不少卡車人只能被人牽著鼻子走,糊里糊涂蒙受更多損失。
事故現場情況
一位卡友分享的一段經歷,說車在四川出事故了,在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出來時,卡友便向交警部門提出想把涉事車輛提回家進行修理,卻被負責處理事故的交警拒絕,理由是第三方受傷人員與受損車輛,未得到相應墊付錢款。
那么此時就涉及到法律問題了
事故后的車輛交警是否有權扣留?扣留時間是多久?交警以未墊付第三方受傷人員醫藥費為由,拒絕歸還車輛的行為是否成立?既然是法律問題,就要看法律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3條規定:“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鑒定完畢后5日內必須歸還車主——如此說來,全部算起來也就是40日以內。
由以上法律法規可見,事故車輛必須要經過技術檢測后,確定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認定后,方可歸還車主。
其次,交警以為墊付第三方受害人醫藥費為由,拒絕歸還車主涉事車輛,這一行為合法嗎?
事實上,在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之前法律規定已經不適用,交警不得以當事人未支付醫療費、賠償款為由扣留事故車輛。類似之前事故處理中很普遍的交錢才放車的做法已經是違法行為。
目前很多地方的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中,還是以2004年5月1日以前的老交規以支付第三方費用為由,來長時間扣留事故車輛,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特別是我們長途卡車在外地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很多地方交警部門都要求車主拿出相應數量的押金,或者治療費用后才肯放車,并且我們卡友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無依無靠,往往在對方脅迫的同時,加上交警部門又不能依法辦事的情況下,我們多數卡友都是無奈的被迫妥協,甚至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再次,從另外一個法律角度來說,交警也是沒有權力在做完必要的技術檢測后借口繼續扣留事故車輛。
無論是否是事故車輛,都屬于私人財產,并且在法制社會的我們國家的私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憲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的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安全駕駛平安回家
因此,只有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后才能扣留并處理私人財產,但是在起訴審判前可以由原告方向法院提起對被告“車輛財產保全”,也就是說由法院暫時扣留被告財產,這樣的話才可以暫時查封事故車輛,等待案件結束后做出相應處理。但這一切都需要經過法院審理才可以扣留公民私人財產,而不是由交警單方面提出扣留車輛。
衍生相關法律提示
1、事故車輛扣留期間的停車費究竟歸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2、事故車輛的檢測費用應該有誰承擔?
法律主張的是誰需要誰承擔,也就是說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部門需要判定責任與事故原因,所以做車輛檢測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因此這項檢測費用也應該是交警部門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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