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要求,行業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企業事故報告之日起,通知企業限期進行安全隱患自查,并對企業安全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將此安全檢查情況作為審批企業申請客運業務的重要參考。 事故責任認定后,企業應在3天內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報行業管理部門。對一般事故(死亡1~2人),將按死亡率對企業規定7至40天的整改期限。而對較大事故(死亡3~9人),也將按死亡率規定15天至80天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間,管理部門對事故企業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和整改效果進行督促檢查,直至復查合格,將此安全檢查情況作為審批企業申請客運業務的重要參考。而對重大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責任追究按照上級部門事故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有關意見執行。
《制度》還要求,各企業要安排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報送事故統計數據。發生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數據等情況,將在公路客運行業內給予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追究按上述整改期限兩倍追究,并在企業年終安全考核時扣除相應的分數。
反饋途徑: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
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9日。
(一)信函:廣州市廣園中路338號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安全技術管理科,郵編:510405;
(二)電話:86010140;
(三)傳真:86010139;
(四)郵箱:zhangzh@gzy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