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為全面實施“村村通客車”工程,加快推進農村客運持續發展,我省近日新修訂了《福建省新購置農村客運車輛省級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透露,申請享受省級補助的農村客運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并實行公司化經營、從事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或自然村)的客運線路運營;實行本縣(市、區)統一外觀顏色并噴涂全省統一的“農村客運”標識。此外,車型、車輛技術條件等應符合相關規定。
其中,車輛購置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每輛按購置價格的20%給予補助。車輛購置價格在10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每輛按購置價格的25%給予補助。車輛購置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每輛按購置價格的30%給予補助。據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3個扶貧開發重點縣新購置農村客運車輛,補助可上浮10%。更新前原車輛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不含轉籍、過戶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的,上浮3%。購買清潔能源車輛和新能源車輛的,上浮3%。同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條件的,上浮最高不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