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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條件
本規則依照《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并結合國內汽車越野項目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補充規則由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審定公布。
2.賽事特征
2.1比賽定義
2.1.1賽道為人工和自然的障礙。
2.1.2實行系列分站賽和總決賽。
2.1.3每站比賽設預賽、半決賽及決賽階段,以比賽用時和罰時之和計算成績。
2.2比賽設置及參賽資格:
2.2.1比賽形式為隊賽,同時記個人成績。
2.2.2車手報名資格:國內車手需持有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頒發的當年有效的F級(含F級臨時)越野或拉力比賽執照。
2.3報名及保險
2.3.1報名
報名時間:每站比賽前20天。
報名方法:參賽者應清晰完整地填寫報名表,并在每個分站賽開始前20天將報名表和
報名費遞交或郵寄至全國卡車大賽組委會。
2.3.2 報名費(見報名辦法)
2.3.3 報名費將在下述前兩條情況下如數退還:
報名未被接受。
比賽未能舉行。
2.3.4 中途由于車隊原因退賽,如果離下站比賽在25個工作日及以上,則剩余押金退回,不足25個工作日提出,則每次扣除押金4000元。
2.3.5 付款方式:
請將報名費通過電匯方式按照規定日期匯到如下賬戶:
收款單位:北京翰之龍廣告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媒體村支行
收款帳號:7115710182600001185
2.3.6 報名地址:全國卡車大賽組委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紅軍營路天朗園B座903室 郵編:100107
報名表下載:www.truckracing.cn
電話:010-84937116
傳真:010-82028634
2.3.7 報名人義務:
報名人對本隊車手和其他隨行人員的全部行為負責。
報名表是參賽車隊人員與組織者簽訂的參賽契約。所有賽手在本年度第一次參賽時必須清晰完整地填寫及簽署報名表,不得替代。
報名人必須按時代表車隊如數繳納報名費。
報名人必須按時領取賽事公告、發車順序、成績等所有相關文件。
組織者將在賽前安排車手和車隊經理會議,車隊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到或缺席,違者交仲裁處理。
注:報名人即為車隊經理(隊長)。
2.4 保險
2.4.1組織者將為每位獲得參賽資格的車手投保人民幣壹佰萬元的人身意外險和叁萬元
的醫療保險,保險費車手自理。此項保險為強制性保險。
2.4.2 組織者投保比賽公眾責任險。
2.4.3 保險期限從第一天比賽開始至比賽結束或該車手退出及除名時止。
2.5廣告
2.5.1參賽車隊可以獲得車隊部分廣告權益,但不得和賽事主贊助商沖突,由于車輛由組委會提供,組委會將獲得部份廣告收益,具體辦法見補充規則。
2.5.2車隊不得拒絕組委會安排的廣告。
2.5.3參賽者自備的賽手服和頭盔上的廣告要確保組委會統一廣告的位置和數量,本隊賽車上增加的車隊招商廣告要根據車隊招商政策由組委會統一設計安排。
2.5.4 組委會有權對參賽車輛及賽手裝備進行廣告檢查,不合格者不允許參賽。
2.6比賽車輛及裝備:
2.6.1比賽車輛由組織者統一提供,車輛為越野重型卡車。
2.6.2 比賽用頭盔和賽手服等賽手裝備由各車隊自行準備,但必須符合國內汽車比賽相關標準要求。
2.7安全及其他義務:
2.7.1 參賽者必須遵守《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本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否則取消比賽資格。本規則與補充規則不一致的地方,以補充規則為準。
2.7.2 在比賽過程中,參賽者必須按照規定系牢安全帶、佩戴安全頭盔。
2.7.3發車裁判在發車前對每位賽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未遵守規定的車手提出警告,并有權拒絕為其發車。
2.7.4 發生重大險情,造成組委會車輛、設施嚴重損壞或人員傷亡者取消比賽資格,車手及報名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7.5 參賽者有義務維護組織者、贊助商的權益,有義務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比賽的正常秩序和處理同其他車隊的關系。
2.7.6 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任何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組織者有權根據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制定的《比賽違紀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2.8日程:
比賽分為預賽、半決賽、決賽。
組織者活動,賽員報到,資格審驗。
車隊經理會,勘路
預賽第一階段至第二階段
開幕式、半決賽、決賽、閉幕頒獎儀式
組委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合理更改日程。
2.9 車手在賽季內變更所屬車隊
見報名辦法
3.比賽方法
3.1 行政檢驗
3.1.1報名人和車手必須在補充規則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審驗。
3.1.2必須出示下述文件:
有效身份證明
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的駕駛執照
中國汽聯核發的當年比賽執照
賽手如患有不適合劇烈運動疾病而隱瞞參賽的,比賽中出現因健康原因造成的事故或人身傷亡,一切后果自己承擔
本年度健康證明或者醫療卡
3.1.3未能通過檢驗者不得參賽。
3.2 維修和加油
3.2.1參賽車輛的維修由組織者指定維修團隊,必須在組織者指定的維修區進行。
3.2.2 在比賽過程中,參賽車輛不得接受任何其他人員幫助。違者將被視為該階段比賽退出。
3.2.3 參賽車輛加油由組織者統一安排。
3.3公告欄:
組織者將設公告欄,公布比賽時間、發車順序、成績、公告和通知等。
3.4勘路
允許車組成員徒步勘路,但所有車組成員及車隊人員應在比賽開始前15分鐘離開賽道。
車隊在組委會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勘路,并按照本規則及補充規則的安全規定、比賽辦法等
相關規定執行,未參加試車的車隊,須根據實際情況服從組委會賽期的安排
3.5檢錄:
3.5.1參賽車手須按組織者公布的時間和順序到檢錄區入口報到進行檢錄(必須人、車同到檢錄區方可檢錄)。
3.5.2前一對賽車已發出,而下一對應檢錄車輛未到檢錄區(在預賽中車隊經理未事先遞交補賽申請者),視為“未進行該階段比賽”。
3.6發車:
3.6.1每次比賽,參賽車手在進行檢錄后,應按照裁判的指揮駕駛賽車上發車臺。
3.6.2發車前須進行安全檢查,參賽車手應帶好頭盔、系好安全帶并穿規定賽手服,違者將對該次發車比賽成績給予20秒加時。
3.6.3比賽使用電子和手動計時兩種方式,時間記錄精確到百分之一秒。
3.6.3.1信號燈發車:發車燈顯示黃色開始倒計時,變為綠色,賽車發車,計時開始。
3.6.3.2旗語發車:裁判出示10秒指示牌(或語音提示),當出示10秒指示牌之后(或語音提示),發車裁判平舉綠旗,賽車進入準備發車狀態。當發車裁判向上舉起綠旗時,賽車發車,計時開始。
3.6.4搶發車將受到處罰:第1次搶發車,罰時20秒。對于同一車手的第二次搶發車,按關門時間計時。
3.6.5發車信號給出20秒后,未能發車者,視為未進行該階段比賽。
3.7沖刺和終點
3.7.1賽車通過沖刺計時點,成績將被記錄。
3.7.2賽員在駛過沖刺計時點后,應立即減速并低速駛至STOP點,沖刺后沖撞兩側標志物、收車龍門等賽場設施罰時30秒,且承擔維修費用。如賽車在通過沖刺點后,但未能駛出終點(收車龍門)則罰時5秒。
3.8旗語及其他:
3.8.1比賽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車比賽的通用旗語,旗語表示的功能如下:
黃旗:表示比賽前方發生事故或出現危險情況,需立即減速慢行。
綠旗:發車旗。
紅旗:表示比賽中止或終止。
黑白方格旗:賽車到達沖刺點時使用。
3.8.2標記牌:在設有標志牌的地方,必須按標志牌的指示行駛。
3.8.3減速障礙:故意沖撞減速障礙者,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3.8.4 警戒帶:在設有警戒帶的地方,必須在警戒帶內行駛,否則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3.8.5不按照比賽路線行駛者,將受到仲裁委員會的處罰。
3.9競賽:
3.9.1預賽:
3.9.1.1按車隊排序依次進行比賽,預賽分兩個階段,每位車手各跑A、B道一次,每個車隊都參加兩個階段比賽,以兩個階段比賽用時和罰時累加后的成績進行排序。若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車隊A道成績、個人A道最好成績排序,若仍相同則A道后發車者名次靠前。
3.9.1.2預賽各隊抽簽決定本隊發車順序,若因車輛原因不能按時發車,在規則范圍內可以
補賽,具體補賽細節見補充規則。
3.9.2半決賽
3.9.2.1 進入半決賽的車隊按照預賽成績決定出發順序,成績好者后發車。
3.9.2.2 半決賽若因車輛原因不能按時發車不予以補賽。
3.9.2.3 半決賽以比賽用時和罰時累加后的成績進行排序。
3.9.2.4 半決賽階段如出現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車隊A道成績、A道個人最好成績、車隊上一輪成績排定名次。
3.9.3決賽:
3.9.3.1 獲得決賽資格的車組參加決賽階段比賽。
3.9.3.2 決賽階段發車順序由半決賽成績排名決定,成績好者先跑A道。
3.9.3.3 決賽以比賽用時和罰時累加后的成績進行排序。
3.9.3.4 決賽階段如出現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車隊A道成績、A道個人最好成績、車隊上一輪成績排定名次。
3.9.4若比賽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或者根本無法通過影響比賽進程的賽道變化,仲裁委員會有權對賽道進行合理修復(已賽車手的成績依舊有效)。
4.成績評定:
4.1成績公布
4.1.1每場比賽結束后90分鐘內公布本場次初步成績,成績須經賽事主管簽字。
4.1.2初步成績公布30分鐘后自動成為正式成績,不再接受任何對該成績的抗議。
4.2錄取名次:
4.2.1車隊前六名,個人前三名。女子車手3名以上時設立巾幗杯,巾幗杯由女子車手名次最高者獲得。
4.2.2 獎金及其他增設獎項由補充規則規定。
5.抗議與申訴
5.1抗議
5.1.1只有報名人有權提出抗議。
5.1.2抗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并附2000元抗議費遞交賽事主管,由賽事主管遞交賽事仲裁委員
會。如抗議有效,退回抗議費。
5.1.3遞交抗議書的時間限制:被抗議的事件發生后10分鐘內、成績公布后的30分鐘內。
賽事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針對計時裁判的抗議,不接受針對組委會提供車輛和設備的抗議。
5.2 申訴
5.2.1報名人對賽事仲裁委員會決議仍有異議,有權提請申訴。
5.2.2申訴人須在決議公布一小時內先以書面形式通知賽事仲裁委員會,并在三日內向中國
汽車運動聯合會遞交書面形式的申訴書。
5.2.3申訴書應有申訴人或授權人的簽名,連同人民幣15000元一并遞交中國汽車運動聯合
會。
5.2.4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將在收到申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各方裁決結果。
5.2.5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對爭議事件的判定為最終裁決。
6.其他
仲裁委員會可對本規則未涉及事項進行處理。本規則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最終解釋權歸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本規則一經修訂,則以修訂版為準,此版本自動失效。
附:
一、分站賽積分辦法
1,各分站賽車隊按成績從第一名排列依次獲得積分:20,18,17,16,15,14,13,12,11,10。
總決賽3——10名積分翻倍計算,積分依次分別為:34,32,30,28,26,24,22,20。
2,若車隊未參加某分站賽,則該站積分為0。
二、年度總決賽競賽辦法
從2014年起全年競賽設分站賽和總決賽,總決賽為年度最后一站比賽,其余各站為分站賽。
1.總決賽競賽方式:總決賽分為預賽、半決賽和決賽
1.1總決賽預賽:各分站賽積分累積排名前4名以外的車隊參加總決賽的預賽,預賽前2名獲得半決賽資格。各分站賽積分累積排名前4名的車隊可在總決賽試車之前的車隊經理會上由各車隊經理報名本隊隊員參加個人賽。逾期按不參加處理。
1.2總決賽的半決賽:
1.2.1總決賽半決賽參賽資格為:
總決賽預賽前兩名和各分站賽積分累積排名的前4名(若各分站賽積分累積相同,則依次比較參加分站賽次數、各分站賽所獲得最好名次、最后一站分站賽比賽名次,多(高)者其排名列前)。
1.2.2總決賽半決賽比賽方式:半決賽抽簽決定發車順序,其他同分站賽半決賽。
1.3.總決賽決賽:總決賽比賽方法同分站賽決賽。
2.年度名次評定:
2.1總決賽決賽勝出者為年度總冠軍,失利者為年度亞軍,冠亞軍不計總決賽積分排名。
2.2年度其它名次按照各隊年度累計積分排名來判定,若積分相同則總決賽名次靠前者年度名次靠前。
全國卡車大賽組委會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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