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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7月22日《中國青年報》報道,云南省審計廳對4個州市車輛超限治理工作專項審計調查顯示,2012年昆明市、昭通市、紅河州、楚雄州共收繳公路超限賠補償和罰沒款39130.08萬元,但其中用于人員支出和機構運轉的占52%;公路維護保養及站點建設僅占16%,公路養護資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半以上的公路超限賠補償和罰沒款用于養人而非養路,治超的意義何在呢?
我國《公路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如今審計結果卻顯示,公路養護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公路養護質量從何談起?公路又如何能夠“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云南省超限運輸檢測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要求,超限運輸賠補償費應當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取之于車,用之于路”的原則,主要用于修復被損壞的公路。用于修復公路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他部分用于超限運輸管理人員經費、裝備經費、宣傳經費等開支。如此看來,被審計的4個市州在這筆資金的使用比例上,顯然有違規之處。
其實,云南省的審計結果只是揭開了公路亂象的冰山一角。中國的公路問題不僅是一些費用被亂用,更根本的問題應該是公路屬性的界定。有報道說,中國收費路段和路橋費遠高于世界其他國家。
雖然不少地方把公路轉變成了經營性項目,但是公路的公共資源性質沒有改變。且不說相關部門自定收費標準與收費年限,是自說自話。公路投資、收費收入與合理回報到底是多少,到底該拿多少錢還貸,多少錢養人,相關信息并不公開透明。同樣,交通部門治理車輛超限,到底該怎么罰款、罰多少,治超收取的費用如何使用,各地標準也不統一,這些都影響了治超執法的公信力。此外,公路治理重罰款輕管理的問題,在一些地方也很突出。
如今問題已經曝光,一方面,要督促整改,規范治超費用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車,用之于路”,足額保障公路養護費用,壓縮龐大的公路機構,降低養人成本與運行費用,無疑很重要。另一方面,交通部等中央部委應該努力完善頂層制度設計,在清理公路亂收費,治理公路“三亂”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貸款修路”的公路建設模式。雖說全面取消收費公路有困難,但規范收費公路管理,降低收費標準,節約社會通行成本,并非沒有可能。說得更長遠一些,相關部門還應進一步增加交通方面的投資,還原公路產品的公益屬性,逐步實現還路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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