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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交管部門和高速交警部門嚴格按照規范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進行測速,其中,同一方向路段測速監控設備間隔不合理、固定式監控設備測速道路不提前預警等老百姓詬病的問題都將進行整改。通知要求,高速公路上啟用新增的非現場執法設備,須在啟用前10日內通過省級報刊或互聯網向社會進行公告,而未經審批、驗收、公告的非現場執法設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式測速設備前方500米至1公里應設警示標志
《通知》要求,各部門排查測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及設置存在的以下問題:測速路段低于50公里/小時(不含)的設備;在道路條件、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發路段限速值設置不科學,導致群眾反映大、引發執法爭議較多的測速監控設備;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駛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過于密集,間隔小于10公里;沒有按規定設置限速標志、測速警告標志或者標志被遮擋;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抓拍的交通違法車輛圖片數量、圖片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
省公安廳明確,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進方向,測速監控設備間隔不少于10公里;設置固定式監控設備測速的道路,應當在監測方向前方500米至1公里處設置醒目限速和警示標志,限速標志與測速告示標志的尺寸應當符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規定;普通道路使用移動設備測速的,應當選取能夠保障自身執法安全的位置,由交通警察操作,測速點應設置在測速路段的右側,在測速點前方200米設置醒目測速提示標志。
移動設備測速不得人機分離,不得隱蔽拍攝
《通知》明確,使用車載移動設備測速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并通過開啟警燈、爆閃等醒目的方式進行警示防護。所選取路段應有明顯限速標志。并保證測速設備在民警視線范圍之內,不得人機分離,不得隱蔽拍攝。規定同時明確,標志設置不合格或未按規定設置告知明示標志的,測速數據不得作為處罰依據。
每小時80公里(不含)以下的高速公路不得進行測速執法
省交警總隊明確,除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外,限速80公里/小時(不含)以下的高速公路不得進行測速執法;限速60-80公里/小時的隧道測速應主要針對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等重點監管車輛。
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時路段,不得以處罰為目的查處超速行為
《通知》明確,在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時(不含)的路段,除因道路條件較差或者氣候惡劣需要控制車速而使用移動測速設備外,不得進行移動測速。
同一輛機動車在一個連續時間狀態,在同一個交警大隊轄區的同一行駛方向,被測速設備記錄有多次超速違法行為的,選擇其中較嚴重的一次處罰,并在交通違法信息錄入前的審核工作中確定。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時(不含)路段設置的固定監控設備主要用于資料采集和警示駕駛人謹慎慢行,不得以處罰為目的查處超速行駛違法行為。機動車在普通公路,或者限速值低于法定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時(不含)的高速公路行駛中,普通公路超速10%(含)、高速公路超速5%(含)以下的,一律適用口頭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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