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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33號令《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該《辦法》中,有哪些新規是要特別注意的呢?記者日前采訪了我市國稅局車購稅分局相關工作人員。
新辦法的納稅期限、繳稅和免稅都有兩個月時間。納稅人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都應在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一旦超期,每日需繳納應納稅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免稅車輛發生轉讓、改變用途等,納稅人也應在 購買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或納稅。
最低計稅價格一直廣受公眾關注,新辦法第12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市國稅局車購稅分局工作人員稱:“只有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等,才有‘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而4S店所謂的促銷、打折等都不能成為少納稅的正當理由。”
同時,新辦法與原規定相比,除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還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使得車購稅征收系統內的價格數據更新也會更快更完善。
新辦法還指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 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可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 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車輛退回,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這與原規定“因質量原因、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情形”相比,退稅的情形更廣泛、更符合實際。此外,在提供申請退稅資料方面,新辦法要求也更詳細更便于辦理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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