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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昨起在市法制辦網站征求意見。草案提出,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將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拘10日。
阻礙救護車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2012年12月7日晚,海淀區田村北路一名年過五旬的騎車人被軋成重傷。急救中心的王雨竹醫生隨急救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對傷者進行搶救后,決定送往最近的醫院。從現場到醫院距離3公里,但馬路上被堵得水泄不通,急救車拉響警報也無濟于事。傷者最終去世。
事后,急救醫生王雨竹發微博稱“從現場到醫院不到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鐘。”隨后該微博引發全國網友關注,也引發公眾對于急救車路權如何保證的討論。
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劉紅梅昨日表示,基于北京目前的交通狀況,救護車在行駛中遇到的“快不起來”有各方面原因。針對一些急危重癥的特殊需求,通常會通過交管部門進行引導。不過,大部分的救護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還需要市民擁有“避讓”意識。
在極個別情形下,還存在阻礙救護車行駛、拒不避讓等問題。近日,沈陽媒體就報道了一起攔停救護車致病人死亡的事件。
昨日征求意見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提出,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醫院拒接急救患者最高罰10萬
草案同時明確,接診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患者。如果醫院存在拒絕搶救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送至的患者等違規行為,將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計劃,該條例將于7月份由市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計劃于年底舉行的常委會會議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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