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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5﹞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以來,銷售數量快速增加,產業化步伐不斷加快。為保持政策連續性,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文件要求,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將在2016-2020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產品和標準
四部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中央財政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實行普惠制。具體的補助對象、產品和標準是:
(一)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
(二)補助產品。中央財政補助的產品是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三)補助標準。補助標準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并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各類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見附件1。2017-2020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車型補助標準適當退坡,其中:2017-2018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2019-2020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40%。
二、對企業和產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保障,免除消費者后顧之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具備較好的技術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條件是:
(一)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符合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駛里程等技術要求,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還需符合相關綜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見附件2。
(二)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完善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在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地區建立售后服務網點,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技術故障。
(三)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主體責任。
(四)確保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車輛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證所銷售的新能源汽車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及“推薦車型目錄”內產品一致。
三、資金申報和下達
(一)年初預撥補助資金。每年2月底前,生產企業將本年度新能源汽車預計銷售情況通過企業注冊所在地財政、科技、工信、發改部門(以下簡稱四部門)申報,由四部門負責審核并于3月底前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預撥補助資金。
(二)年度終了后進行資金清算。年度終了后,2月底前,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學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大環衛、公交等公益性行業新能源汽車推廣支持力度,和中央財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四部委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的監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補助資格、暫停或剔除“推薦車型目錄”中有關產品等處罰措施:
(一)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推廣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三)銷售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型號、電池容量、技術參數等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
五、實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實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將根據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政策。
對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要求和考核獎勵政策將另行研究制定。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