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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近日出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校車服務方案》(下稱《方案》),明確將不能通過公交客運上下學或者步行時間單程超過30分鐘的中小學生、幼兒納入校車服務保障對象。與此同步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要求校車搭載學生和幼兒行駛前,學校應指派專人查驗校車。
《辦法》確定校車指依照相關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并要求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方案》指出,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可以根據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并確定從《辦法》施行5年內為校車使用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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