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此外,《通知》指出,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按《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等標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附:
關于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財稅[201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城鄉道路客運行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63號)精神,現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按《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等標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須持相關文件及站場用地情況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3月20日